关于包装行业研发中心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包装联合会

关于包装行业研发中心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发中心的建设,规范包装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和加强包装行业的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包装行业龙头企业在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研发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确立包装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在我国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中设立研发中心。

  第三条 研发中心成员享有以“包装行业研发中心”的名义在行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权力,并享受行业相关政策的优先支持。

  第四条 研发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的监管;

  2、开展包装专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工作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3、承担中国包装联合会委托的包装行业专业课题、技术创新和专业技术研究等工作;

  4、负责研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5、承担在资格认定和监督评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1、中国包装联合会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监管;

  2、中国包装联合会技术发展部负责研发中心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监管,并负责技术研发项目的委托、合作等;

  3、中国包装联合会对研发中心开展的重要研发活动或项目,给予行业资源的相关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包装行业各专业领域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在行业和专业类别中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国内同行专业类别中处于领先地位。

  3、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和研发队伍,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5、申请企业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 研发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中国包装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中国包装联合会技术发展部,申请材料包括:《包装行业研发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包装行业研发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中国包装联合会技术发展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包装行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报中国包装联合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3、中国包装联合会对批准成立的研发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八条 依照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研发中心每年进行监督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材料申报。研发中心成员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评价材料报中国包装联合会技术发展部。评价材料包括:《包装行业研发中心工作总结》和《包装行业研发中心评价材料》等。

  2、审查。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照《包装行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对每年研发中心成员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现场评价一般两年一次。

  3、中国包装联合会对监督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 研发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不按要求上报评价材料的;

  (3)成员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三)的。

  第十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对监督评价合格的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对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中国包装联合会认定研发中心的资格:

  1、研发中心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2、研发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3、研发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由于技术原因,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不履行研发中心成员职责的。    

  第十三条 对撤销其研发中心资格的企业,中国包装联合会将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与研发中心合作的研究项目,应以合同形式确定合作方式和经费支付。

  第十五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将依托研发中心的创新能力开展专项研究,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带动我国包装企业间的研发合作,促进中国包装行业技术创新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联合会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14日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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