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标的主要变化及其对气雾剂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建议
中国包装联合会气雾剂专业委员会专题研究报告·版权所有

章耀平1,周鸣2,赵昆3
1 广东欧亚包装有限公司,广东中山,528437,
cnzszyp@126.com
2 上海大造气雾剂有限公司,上海,201601,
z-ming@daizo.com.cn
3 中国包装联合会气雾剂专业委员会,北京,100078, collinsz2001@sohu.com
1 前言
2018 年 11 月 19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 2018 年第 15 号公告,批准发布 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代替标准 GB18218-2009,新版标准将于 2019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危化品领域的核心标准之一,此次修订涉及的技术内容变化较大,将对气雾剂行业带来直接的影响。
2 新版国标主要变化
2.1 术语英文翻译
新版标准术语“危险化学品”,由“dangerous chemicals”改为“hazardous chemicals”,与国际接轨,更为科学、合理。
2.2 术语定义
新版标准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具体列举了危险性质,进一步强化了剧毒物质,并将重大危险源的范畴从生产、加工、使用、储存,扩展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由原来的 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修订为 GB 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的 GB 30000.2~GB 30000.5、GB 30000.7~GB 30000.16、GB 30000.18。
2.4 重大危险源分类
2009 版标准单元划分考虑 500m 范围,这种划分方式有其不合理地方,新版标准妥善解决了这个问题,将其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分别辨识,更为合理,并在附录A 中给出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流程图。
2.5 表 1 列举的危险化学品
表 1 取消了类别,新增了补充了危险化学品的 CAS 号、别名,且分类更为详细, 比如别名为硝化棉分为五类,分别为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表中危险化学品数量由 2009 版的 78 个增加到 85 个。
2.6 未在表 1 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
未在表 1 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依据 GB30000.2~GB30000.5 、 GB30000.7~ GB30000.16、GB30000.18,按物理危险和健康危害重新划分为 12 个类别(2009 版标准划分为 9 个类别),并增加了符号,健康危害以 J 表示,物理危险以 W 表示。
2.7 实际存在量的界定
自 2000 版标准实施以来,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到底是按现存量、设施极限量还是按设计最大量确定,一直存在争议。新版标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按照设计最大量确定。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的处理方法: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视为纯物质,按混合物整体进行计算;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不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应按新危险类别考虑临界量。
2.8 分级指标、计算方法
新版标准整合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 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其中毒性气体β校正系数取值有所变动, 而暴露人员α校正系数、重大危险源和 R 值对应关系与《暂行规定》一致。
3 涉及气雾剂的相关内容
3.1 气溶胶列为物理危险的类别
表 2“物理危险”中新增气溶胶(即气雾剂)。也就是说,气雾剂被列为物理危险的一种类别,即 W3 物理危险。
3.2 气溶胶的类别扩大
上述“物理危险”中的气溶胶,危险性分类包含类别 1 和类别 2。也就是说,气雾剂被列为物理危险的一种类别,且包含类别 1 和类别 2 的气雾剂。
3.3 气溶胶的临界量
上述“物理危险”中的气溶胶的临界量为 150t(净重)。也就是说,净重达到 150t 的类别 1、类别 2 的气雾剂产品,即构成重大危险源。
3.4 气雾剂产品储存纳入辨识范围
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对气雾剂产品储存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新版标准将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明确将类别 1、类别 2 的气雾剂产品被纳入辨识范围。
4 对气雾剂行业的影响
4.1 物理危险被高度关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以及监管部门日常管理的重点,一旦构成重大危险源,面临的事故风险和监管压力骤增。气雾剂被列为物理危险的一种类别,必然备受高度关注。
4.2 类别范围扩大
新版标准在 2015 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类别 1 和类别 2 气雾剂产品不仅是危险化学品且其生产和储存有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
4.3 临界量被压缩
按新版标准,不论是生产单元还是储存单元,净重达到 150t 的类别 1、类别 2 的气雾剂产品即构成重大危险源,严格程度较之此前的规定大幅提高。
4.4 健康危害
新版标准将健康危险单列出来,成为与物理危险并列的特性,并将急性毒性从2009 版标准的两类进一步细分为五类。某些品类气雾剂产品的临界量,可能因此而被压缩。
5 相关对策与建议
5.1 降低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
新版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 500m 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α取值范围为 0.5~2.0,人数越多取值越大。因此,新建工厂宜选择在周边常住人口少的区域,已建成的工厂宜通过技改技革、机器换人等途径压缩员工规模,降低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
5.2 降低成品储存量
储存单元 150t 成品(含类别 1、类别 2)即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气雾漆、发泡胶、卫生杀虫气雾剂等大流通量产品,或者季节性明显产品,生产企业极易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宜通过合理排产、租用厂外合规仓库等途径,尽量降低厂内气雾剂成品的储存量。
5.3 分类鉴定
新版标准将气雾剂的物理危险扩展至危险性分类包含类别 1 和类别 2。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气雾剂产品可能都被涵盖。但是水基配方产品及部分非水基配方产品,有可能不属于类别 1 或类别 2。因此,宜按照 GB 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 4 部分:气溶胶 》对相关产品进行分类检测,未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产品将按危险性最高级别判定。
5.4 评估健康危害
新版标准高度关注健康危害,急性毒性 J1(类别 1,所有暴露途径,气体)的临界量仅为 5t,并规定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应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对于配方中涉及农药、苯系物或其它毒性原料的产品,如卫生杀虫气雾剂、气雾漆或工业用产品,宜按 GB 30000.18-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18 部分:急性毒性》做急性毒性鉴定,评估其健康危害。
5.5 时效
新版标准已正式发布,并于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对于近期需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事务的企业,宜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完成辨识工作。
5.6 关注储存环节
类别 1、类别 2 的气雾剂产品储存单元被纳入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必须高度关注储存环节。今后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不仅需考虑生产单元, 还必须考虑储存单元,尤其是储存单元临界量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影响。
6 小结
综上所述,新版标准变化较大,与此相关的法规标准也将相应修订更新,对气雾剂行业的影响是直接且重大的,气雾剂产品以及气雾剂生产企业将受到多的关注,面临更加严厉的监管。相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应加紧组织对新版标准及其配套的法规标准的研究与解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确保气雾剂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本文原创: 章耀平/周鸣/赵昆 气雾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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